直播带货出问题,过去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找主播。但主播可能只是签约人员,选品由机构或直播间运营者决定,交易在平台上完成,最终消费者往往找不到真正该负责的一方。《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个:把监管对象从单一的“账号”拆成四类主体,让每一环都有明确的责任归属。
这四类主体分别是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者身份不同,义务也不同,责任的划分逻辑是顺着交易链条走的——平台管场内秩序,运营者管直播间,主播管自己的言行,机构管自己签约和培训的人。过去那种“主播个人行为”式的切割,在规则层面已经很难成立。
平台的责任被拆成事前、事中、事后三段。事前要做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和人员培训;事中要做直播间运营者的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行为的处置、风险识别与处置;事后涉及交易信息保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套安排的实际含义是,合规动作要嵌进日常运营流程,而不是等出了事再补材料。对在平台上开播的经营者来说,最直接的感受会是入驻和开播前的核验、公示环节变得更具体。
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面对的是一组更贴近日常动作的义务。运营者要在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信息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方面承担责任,同时被划出三条红线: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和服务。这几条对应的正是投诉最集中的几类问题。选品、话术、互动管理、价格标示,都需要对照规则重新过一遍。
容易被忽略的是机构这一环。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也就是通常说的MCN,这次被单独列为责任主体,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和管理,并在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商业合作以及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这意味着主播不再只是签约资源,而是被纳入内部管理的对象,招募、培训、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要有制度支撑。
监管机制上有三点值得注意。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之间要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案件查办方面明确了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有关主体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监管方式上明确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并细化了开展行政约谈的具体情形。这些安排不直接规定处罚力度,但决定了违规行为被发现的路径。信用惩戒和行政约谈写入规章,意味着合规记录会影响主体后续的经营环境。
对准备入场的人来说,需要准备的不只是“能不能播”,还有开播前的信息公示、身份核验、选品审核这些前置动作。已经在做的,平台侧的管理要求和机构侧的内部制度会逐步传导到日常操作中。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执行节奏还要看后续落地,但四类主体的责任边界已经划出,对照自身角色做合规准备的时间,从现在就算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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