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卡通图片诈骗265万,首例涉及数字藏品的刑事案件曝光

◎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李韵石撰文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齐某斯、班某元等人,使用河南龙所建立的数字采集平台“Meta Collection”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宝哥”以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幌子销售虚拟卡通图片,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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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元界与数字经济法律委员会主任庞立鹏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国家公示的首例涉及数字收藏平台的刑事案件。中国政府。”

不合规风险给经济繁荣降温

针对上述案件,有律师指出,在中国,相比平台资质和知识产权,涉及犯罪是数字馆藏平台创业的最大法律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2021年被称为数字收藏元年。 NFT(数字收藏)的概念早在1993年国外就被提出,但当时NFT仅存在于理论上。

2021年,英国知名拍卖平台佳士得以6935万美元的天价拍出了一件名为《Everydays:最初的5000天》的数字藏品。 此后,国外NFT市场备受关注。

2021年底,国内各大互联网公司开始布局数字采集平台。 早期,平台基本采用PGC模式(指专业制作的内容。用来指内容个性化、视角多元化、传播民主化、社交关系虚拟化)发布数字馆藏,平台定期发布推出高品质IP数字合集。 一时间市场供不应求,数字藏品往往秒卖。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国内数字馆藏平台数量已达998个,其中2022年上半年新增640个,占比64.1%。

不过,在腾讯“魔芯”数字馆藏平台宣布停止发行数字馆藏后,这股热潮开始降温。 《魔核》于2021年8月2日上线,是国内各大厂商主导的知名平台之一。 它曾被认为是腾讯最具潜力的创新业务之一。 上线不到一年,总销售额8000多万元。

然而,2022年8月16日,腾讯旗下“魔芯”发布停止运营公告。 腾讯官方解释称,“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数字馆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数字馆藏作为一个新兴领域,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论是行业风险还是监管风险。 公司围绕核心战略考量进行业务调整。” 庞立鹏告诉记者,腾讯退出数字收藏市场的主要原因是这个行业风险太大。

“我国目前对数字馆藏平台的监管尚不完善,数字馆藏平台运营者、数字馆藏发行者、制作者以及双方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庞立鹏告诉记者,数字藏品平台发布的数字藏品种类繁多,涵盖美术摄影、艺术品投资、古玩字画等,此类藏品的价值属性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如果不法平台利用包装策划、虚假宣传等手段抬高价格、炒作,再通过坐庄等方式“收割”资金,极易陷入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犯罪工具。

藏区多项犯罪风险涉及多起犯罪

针对数字馆藏的法律风险,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仲裁员王凤和。 他认为,数字藏品发行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三类:民事风险、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 在民事和法律风险方面,发行数字藏品前,底层作品应获得原著作权人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未经许可不得制作数字藏品,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原著作权所有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前不久发生的‘肥虎疫苗案’为例,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数字产品的原始版权人需要得到保护,藏品的发行受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在行政法律风险方面,主要涉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目前,金融、文旅、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办等部门都有义务对数字馆藏进行监管或提供政策指导,防止元界产业的起伏造成损害。符合经济发展秩序。

“刑事风险主要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侵犯著作权、组织领导传销等。” 王凤和告诉记者,非法集资方面,主要隐患是捏造虚假元界投资项目; 元界区块链游戏横幅诈骗; 恶意炒作元界房产、变相非法牟利元界虚拟货币。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问题,发行人采取保本保收益的发行方式吸引市场关注,甚至设定类似的发行规则或提供相应的变现渠道。 如果发行人擅自铸造数字藏品以营利,或者平台擅自发行、销售数字藏品,发行人或平台可能构成侵权。 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目前,在数字收藏项目的发行中,为了吸引人气,发行方在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传销的影子。

庞立鹏补充说,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也是高风险刑事罪名。 对于数字收藏平台来说,如果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骗取用户资金和交易佣金是最常见的平台诈骗手段。

缺乏监管平台很容易成为犯罪工具

“数字馆藏运营商要合规发展,应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庞立鹏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货币与数字藏品同源,基于区块链技术原理,具有非同质认证属性。 因此,对于数字藏品来说,无论是虚拟商品还是虚拟货币,其实只是隔着一层窗户纸而已。 如果平台进行“一物多发”,发行的数字藏品越多,其非同质性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就与虚拟货币无异,此时平台可能会被认定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同时,平台应以真实交易为基本准则,不得虚构投资项目或虚构产品特性等,并应避免承诺回报、高额回报。 庞立鹏介绍,数字藏品的核心定位是虚拟商品,要回归商品本位,必须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真正目的,避免金融属性,避免在公链上搭建平台,长期限制数字藏品交易保护期、限制数字藏品交易周期、限制交易频率等。

“数字馆藏行业的合规发展离不开监管审查机制的建设。” 庞立鹏表示,从助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角度,强调数字征集平台积极履行监督审查义务,利用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及时予以限制和整改,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防止平台功能被滥用为犯罪工具。 特别是,如果利用数字藏品平台炒作数字藏品价值并进行场外二级市场交易,存在违法交易风险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监控和功能限制,并应当分析其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法规要求报告和处理。

庞立鹏表示:“数字馆藏行业是web3.0时代具有代表性和特色的行业,符合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面对该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积极开展行业合规整顿,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扩大和促进其长期生存和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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