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与它同期发布的还有《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两规同发,意味着直播带货不再只是平台自己定规矩的领域,而是被正式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

对正在做直播带货、或者准备入场的人来说,需要先弄清楚一个基本事实:这次不是某一平台调整规则,而是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把直播电商活动整体纳入监管视野。办法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制定,适用于在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主体。
监管对象从“账号”扩展到四类主体
此前行业里谈合规,往往习惯盯着主播个人。这次办法明确聚焦四类主体: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监管链条从平台一直延伸到具体出镜的人和背后的机构。
这种划分方式的意义在于,过去容易出现的“出问题找不到人”的情况,在规则层面被提前堵上。平台、运营者、主播、机构各自身份不同,义务也不同,不再是一句“主播个人行为”就能切割干净。
平台责任被细化到事前、事中、事后
办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展开。事前环节包括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事中环节涉及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及处置;事后环节则包括交易信息保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对平台来说,这套要求意味着需要把合规动作嵌入日常运营流程,而不是等出事后再补。对在平台上开播的经营者来说,平台侧的核验和管理动作会变得更具体,入驻和开播前的材料准备、信息公示要求也可能随之细化。
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的行为红线
办法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在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信息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直播间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实施明码标价等方面的义务。同时划定了行为红线: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违法商品或者服务。
这几条红线对应的正是直播带货中被投诉较多的几类问题。对主播和直播间运营者而言,选品、话术、互动管理、价格标示这些日常动作,都需要对照规则重新过一遍。
机构的责任被单独提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也就是常说的MCN机构,这次被单独列为责任主体。办法规定这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在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商业合作以及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
对机构来说,主播不再只是签约资源,而是需要纳入内部管理的对象。招募、培训、使用、管理各环节都要有制度支撑,选品和商业合作中的核验义务也被明确。
监管机制上的几个变化
在监管机制方面,办法从三个角度做了安排。协同监管上,市场监管和网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案件查办上,明确了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有关主体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监管方式上,明确对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并细化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的具体情形。
这些机制安排不直接规定处罚力度,但决定了违规行为被发现的路径和后续处理方式。信用惩戒和行政约谈被写入规章,意味着合规记录可能影响到主体后续的经营环境。
对准备入场的人意味着什么
如果你是打算进入直播带货的个体,需要留意的不只是“能不能播”,还有开播前的信息公示、身份核验、选品审核等前置动作。如果你已经在做,平台侧的管理要求和机构侧的内部制度都会逐步传导到日常操作中。
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力度和各地监管节奏,还需要看后续落地情况。规则框架已经明确,四类主体的责任边界也已经划出,接下来是各方对照自身角色做合规准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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