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应用的违法风险及刑法应对

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参加检察工作以来,先后从事法律政策研究、侦查监督、公诉工作。 目前在《东方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研究论文90余篇。

当前,区块链技术是热门的前沿技术,在计算机创新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有着“区块链+”的大发展趋势,其应用场景也呈现出以比特币为核心的“三环扩散”。 ” 涟漪状。社会需要技术创新,但技术创新必须是符合技术伦理要求的负责任行为。区块链技术作为计算机领域的前沿技术,本身在技术上是中立的。但是,当行为者直接使用区块链技术作为非法目的的工具,仅以区块链之名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技术的中立性不应再得到承认,此时区块链技术就被视为谎言或工具,其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当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刑法上可以评价为危害性行为。

随着全球社会风险加剧,包括技术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并存,需要清醒认识。 风险社会并不是遥远的未来,而是已经悄然成为现实。 利益和风险往往是相伴而生的,区块链技术在给人们带来安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实践中,直接涉及区块链的违法风险包括以区块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非法集资用于区块链技术发展等,而间接涉及区块链的违法风险主要指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如发行虚拟货币非法集资、传播勒索软件索要比特币、利用比特币跨境逃税或洗钱、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传销等。

在区块链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的当下,难免会出现一些打着区块链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准确定性,坚决予以打击。 其中,吸收研发投入、发行虚拟货币“挪用”等违法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借区块链名义进行诈骗,根据是否涉及经济合同,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传播勒索病毒索要比特币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 但当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兑现或者客观上不履行解密承诺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就成立。 涉嫌犯罪。 利用比特币跨境逃汇的行为构成逃汇罪,利用比特币掩饰、隐匿非法资产的行为,根据非法资产的来源,设立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罪。他们的收益或洗钱,并且犯罪是由犯罪者本人实施的。 就盗窃财物犯罪而言,根据事后罪不罚理论,虽然不成立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逃汇罪成立,而且还可以成立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设立。 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

对于区块链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从刑法理论来看,应表达在推动技术进步与强调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平衡的基本立场。 实践中,一些小型区块链高科技公司因融资困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处理,从而与前述行为区别对待。

区块链技术

就像几十年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样,区块链技术很可能成为未来社会的变革力量,安全(分布式数据库)与效率(去中心化)完美结合的魅力正在引起广泛关注。 对于这样的新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合规等法律和政策基础。涉案企业妥善办案,也需要落实主动履职的思想,加强区块链研发融资的引导。 应当明确,刑法是社会进步的保障,而不是障碍。 正确适用刑法、保障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应该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考虑因素之一。

原文发表于《东方法理学》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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